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93號
原 告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發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何立斌
原告與被告謝益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謝益准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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