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3978號
TPHM,98,上訴,3978,201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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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富愷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0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理由欄肆之㈠所載:辯護人爭執被害人吳宗澤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爰未以吳宗澤之警詢為本案論罪之依據,「詳後述」等字,應更正為「詳前述」。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上述之顯然誤寫,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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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