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5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8,692,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6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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