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
債 權 人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若利率請求為年息百分之6,
請敘明其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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