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方榮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茂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北市○○區○
○路219 巷2 弄15號1 樓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
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房屋行情資訊表等),並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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