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93號
SLDV,100,補,293,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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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方榮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茂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北市○○區○
○路219 巷2 弄15號1 樓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
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房屋行情資訊表等),並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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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