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481號
TCHM,106,上易,481,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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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六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5 年度易字第168 號中華民國106 年2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63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戊○○於民國104 年8 月22日下午1 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文山休閒農場烤肉區,與 同事江衍堂、蔡文揚、妻舅羅朝欽、告訴人即羅朝欽之女友 代號3494-H10403 號女子(下稱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等人同桌飲酒聊天,期間羅朝欽離開上廁所,被告見狀認為 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坐近告訴人而語帶輕 挑稱:「其實妳長得很漂亮,要好好珍惜妳自己」等語,並 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自告訴人頭部後方往下觸摸 告訴人之臀部,告訴人迅即坐離被告,並表示要離開上廁所 ,旋即與羅朝欽前往報警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 他人臀部之罪嫌。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 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 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 第1 項、第1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 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 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 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 罪嫌,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特別法,因本院所製作之 判決書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甲○之身分遭揭 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之姓名、年籍、地址等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 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 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此先予敘明。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 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 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 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 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 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 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 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罪嫌,係以



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 詢、偵查中之指述;證人江衍堂、蔡文揚於警詢、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羅朝欽於偵查中之證述;員警職務報告書等為其 論據。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證人江衍堂、 蔡文揚、羅朝欽及告訴人甲○同桌烤肉之事,惟堅決否認有 何性騷擾犯行,辯稱:伊本來就不喜歡甲○,那天伊是邀請 羅朝欽參加,羅朝欽帶甲○來,他們又遲到,羅朝欽去上廁 所時伊唸了甲○幾句,就是唸了她家裡的事,為何讓人家夫 妻離婚,為何跟羅朝欽繼續交往,伊認為羅朝欽會結束前一 段婚姻是因為甲○的關係,伊指責甲○時,她都默默無語沒 有辯解,甲○問說廁所在哪裡時,江衍堂有告訴她,後來甲 ○與羅朝欽一起返回座位時,才說伊摸她。當天伊與甲○坐 在不同的椅子上,距離大約70、80公分,伊沒有對甲○說「 其實妳長得很漂亮,要好好珍惜妳自己」,也沒有摸甲○等 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告訴人甲○所指述之案發 地點是公開的場所,當時還有很多人在場,依證人江衍堂、 蔡文揚之證述可知,當時烤肉的石桌4 邊分別有4 張長凳, 被告與證人江衍堂、蔡文揚坐同一張,羅朝欽、甲○坐另一 張,後來羅朝欽離開上廁所時,被告跟甲○在講話,事實上 每一張石椅的距離可供一個人以正面走進走出,原審認定石 椅和石椅間的距離約有40到50公分左右,以現場石椅和石椅 間及當時被告跟告訴人分坐不同的呈90度的石椅而言,被告 與甲○兩個人背部的距離約80到90公分,被告身高160 公分 左右,手掌距離臂膀到最長的中指67公分,從現實來看,被 告不可能以手部觸摸到甲○頭部滑到臀部的距離。當時證人 江衍堂、蔡文揚與被告坐在同一個椅子,蔡文揚當時還跨坐 在椅子上,面部朝向被告及甲○這邊,在這麼短的距離,蔡 文揚江衍堂都在,其2 人都證稱沒有看到被告觸摸甲○的 行為,且甲○的右邊沒有任何人、任何阻礙,本件是公開的 場所,現場有那麼多人,證人己○○也說有警方在場,被告 若有性騷擾行為,為何所有人沒有看到,甲○也沒有反應或 出聲或身體挪動?本件應是甲○及證人羅朝欽因為與被告之 恩怨,挾怨指控,無積極証據証明被告於公開場所對告訴人 性騷擾的行為,請改判被告無罪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原審時指證如下: ⒈於警詢時證稱:我在104 年08月22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文山農場烤肉區),當時我跟我前上司及其 他兩位同事在文山農場烤肉區內聊天,他就越坐越靠近我, 邊跟我講話時,右手就從頭摸到屁股,因為我感到不舒服就 藉口想離開去上廁所,我問他廁所在哪裡,他就不回答我, 還持續摸我,後來我再問他一次廁所在哪裡,他才告訴我,



後來才讓我離開坐位去廁所。該名男子是我前上司戊○○。 我當時沒有喝止對方,我將我跟他的距離拉開避免他再碰觸 我,後來就離開現場去上廁所等語(見偵卷第20頁反面)。 ⒉於偵查中證稱:我當天是與羅朝欽去現場,案發時羅朝欽不 在現場,他去上廁所,他離開不久後,被告就愈坐愈過來, 我坐在長凳最左邊,被告與2 位同事是坐在我左側的長凳, 被告就說其實你長的很漂亮要好好珍惜你自己之類的話語, 就摸我的頭,我覺得不舒服,就問他廁所在何處,他不理會 ,繼續從我的頭摸到我的屁股,我又問他廁在哪裡,他就告 訴我,我就趕緊離開,我躲在廁所一陣子,發現我男友已經 回來,我就趕快回去偷偷告訴他,他很生氣當場質問被告為 何摸我,我們當天就去派出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55頁)。 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指稱說104 年8 月22日中午 1 點鐘被告有對妳性騷擾,當時案發的時候,你們旁邊的烤 肉桌是否還有很多其他人在?)沒錯。(問:你當時認為說 被告有性騷擾你、有撫摸你,妳為何沒有出言、出聲制止? )因為那時候我已經跟羅朝欽交往,被告有可能是我未來的 姊夫,當下是覺得很害怕,想說他怎麼會做這種事情,可是 我有盡可能的找藉口我要去上廁所離開現場。(問:妳都沒 有罵他、沒有出聲,這個事實對不對?)對,這是事實。( 問:你當時有無試圖把位置往右挪,因為你右邊都沒有人了 ,你自己坐一個椅子?)所以我跟你說,我有試圖跟他說我 要去上廁所,藉機離開那個地方,因為他讓我感到不舒服, 我已經跟他說不好意思我想去上廁所,是他一直不讓我去上 廁所。(問:被告不想讓妳去上廁所,他抓住妳嗎?他抱住 妳嗎?)都沒有,但他一直不跟我講廁所在哪裡,因為那是 一個陌生的地方,我完全不知道廁所在哪,我一直跟他講說 不好意思我想去上廁所,我可以問一下廁所在哪裡,他死不 跟我講,一直繼續要跟我聊天,是我問他第二次,他才跟我 講廁所在哪裡。(問:妳只是問被告說廁所在哪裡,他不跟 你講。當時妳坐下來,是羅朝欽離開以後,妳才挪過來羅朝 欽的位置跟被告靠近講話的嗎?)不是,我原本就坐在我原 本的位置,是被告靠過來跟我講話的。…(問:妳離開上廁 所的時候,是到廁所去找羅朝欽嗎?)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 他去上廁所,我以為他只是跑去外面閒晃,然後我就躲進廁 所,等到時間差不多,我想說他應該會回去原本的位置,我 在旁邊偷看發現他回去,我才尾隨他後面,才跟著他一起回 去的。」、「(問:羅朝欽指責被告摸妳是聽妳轉述對不對 ?)對。」、「(問:妳跟羅朝欽從一開始到烤肉區的時候 ,妳所坐的位置是否都是固定同一個位置?)嗯,沒錯。(



問:就是一直等到妳跟羅朝欽從廁所回來之後,妳才跟羅朝 欽互換位置是不是?)剛開始他也都是坐我旁邊,因為他不 會讓我去跟別的男生坐靠很近,所以他都會盡量隔著,然後 讓我坐旁邊,旁邊都不會有男生。(問:當時被告右手邊的 人是妳還是羅朝欽?)被告的右邊應該是我男朋友。(問: 妳男朋友的右邊才是妳?)對。(問:從頭到尾都是這樣子 坐嗎?)應該是沒有改變,因為我不太會在那邊換位置。… (問:羅朝欽中途去上廁所的那段時間,被告跟妳中間應該 還有距離,就是空一個羅朝欽的位置,他是怎麼碰觸到妳的 ?)被告就一直越靠越過來,他自己主動靠過來,因為我坐 在那邊吃東西,他就主動靠過來跟我講話。(問:是被告靠 過來你們那張椅子就對了?)對。(問:被告有無坐到羅朝 欽的位置上?)應該有,那時候太驚恐了,沒有去在意那麼 多,只知道說他離我非常非常近,也許他已經坐到我男朋友 的位置,只是我沒有發現,我是覺得不太舒服。」、「(問 :妳有說被告有摸你,被告是用左手還是右手摸?)用右手 。(問:偵查中你是說被告從頭摸到你的臀部,他是摸比如 說比較靠近你身體的左側,還是摸身體的中間?)中間,邊 講就邊這樣子撫摸。(問:所以是從妳的後腦勺這邊這樣子 摸,然後沿著後腦勺摸到背部,再摸到臀部這樣子?)對。 (問:從他伸手摸你到他手離開,這個時間大概有多長?) 他摸很快,但是他摸兩次,他就邊跟我講話邊撫摸。(問: 期間摸了兩次,都是從頭摸到臀部?)對。」、「(問:被 告在跟妳講話的時候,你們那個烤肉桌還有誰在場?)到庭 的這兩位證人【即證人江衍堂、蔡文揚】。…(問:妳剛才 有說妳有要離開現場,妳有問廁所在哪裡嗎?)對。(問: 妳是問被告還是對著大家問,還是問什麼人?)我是問被告 。(問:妳剛才有說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跟妳講廁所在哪裡 ,後來妳怎麼知道廁所在哪裡?)我問第一次的時候被告就 假裝沒有聽到我這個問題,繼續再講他的話,然後我又很害 怕,又問第二次,他才緩緩地跟我講說廁所在哪裡,我就趕 快跑離。(問:所以是被告跟妳講廁所在哪裡?)對。(問 :妳確認一下是被告跟妳講廁所在哪裡的,還是這位證人江 衍堂跟妳講廁所在哪裡?)是被告跟我講的。(問:妳去廁 所回來的途中跟羅朝欽會合了嗎?)對。(問:妳是在碰到 他要回烤肉桌的這個途中跟羅朝欽講說被告有摸妳的情況嗎 ?)不是,我是先躲去廁所,之後遠遠的看,我那時候的男 朋友已經回到座位了,我就趕快再跑過去旁邊跟我男朋友講 悄悄話,說我想要離開,然後我男朋友就問我怎麼了,我們 才到沒多久就要離開,我說因為你姊夫剛剛摸我。(問:所



以妳是羅朝欽已經回到位置坐下去了,妳才過去跟他講妳被 摸的事情?)對。(問:妳確認一下,妳是跟羅朝欽一起從 廁所走回來的,還是羅朝欽先回到了烤肉桌,妳後來才回來 跟他碰面?)我後來才跟羅朝欽碰面的,我非常肯定,就是 他已經坐在那邊了,我就是看到他坐在那邊,我才敢回去。 (問:妳跟羅朝欽講的話,當時妳跟羅朝欽講什麼?妳是很 簡單地講說妳被被告摸了,還是講的很詳細整個經過是怎麼 樣?)我沒有講的很詳細,我只有說他剛剛一直摸我,很不 舒服,我想要趕快回家。(問:妳只有講這樣子?)對。( 問:妳有講說被告摸妳的頭、背部跟臀部嗎?)當下沒有講 的很清楚,因為我想要趕快跟他講說不舒服,我想要離開, 所以我跟他講說我被摸了,我要走了。」、「(問:當時羅 朝欽站起來問被告有沒有這件事情的時候,被告做什麼反應 ,妳還記得嗎?)被告開始就只是笑笑的,然後就這樣搖搖 頭,就想要承認的樣子,然後我男朋友再問他一次『你是不 是有摸我女朋友』,然後他就站起來,就指著我用台語講說 『妳以後不要再出現在我面前了』。(問:所以妳的意思是 說對於羅朝欽質問被告的問題,被告也沒有承認,也沒有否 認就對了?)他講完,就是他罵完我以後,然後我男朋友有 點生氣,他說『你摸人家還對人家這麼兇』,他就一副那種 『齁,歹勢、歹勢這樣可以了吧』,他這樣跟我男朋友講。 (問:他有講『歹勢、歹勢這樣可以了吧』?)對,就很不 爽看著下面說『歹勢、歹勢這樣可以了吧』。」等語(見原 審卷第55頁正反面、第56頁正反面、第57頁反面、第58至59 頁反面)。
㈡現場證人江衍堂、蔡文揚於警詢、偵訊、原審及證人羅朝欽 於偵查中,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江衍堂於警詢中證稱:(問:據被害人甲○在警詢筆錄 中稱當時他跟他前上司及其他兩位同事在文山農場烤肉區聊 天,他前上司就越坐越靠近,邊跟她講話時右手就從頭摸到 屁股,因為就感到不舒服就藉口想離開去上廁所,問她前上 司廁所在哪裡,都不回答她,還持續摸她,後來她又再問你 一次廁所在哪裡,他才告訴她,她才離開坐位去廁所,是否 屬實?)我是其中一位在場的同事,我完全沒有看到戊○○ 有摸她這個動作,我只有看到戊○○跟該名女子在聊天,聊 天的內容我沒有聽到,我也只聽到該女子有問一次廁所在哪 裡,我們在場的都有跟她講廁所在哪裡,並指給她看後她就 去廁所,我們就繼續聊天。」等語(見偵卷第16頁正反面) ;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在現場,事發前現場有甲○、戊 ○○、蔡文揚、羅朝欽及我,還有別單位的人1 、2 位,但



他們事發時是否在場我不清楚,事發前我們這桌的氣氛都很 好,後來羅朝欽先去上廁所,我看到戊○○及甲○在說話, 不久甲○就說要去廁所,我有跟她說廁所在哪裡,他們的音 量不大,且現場很吵,我聽不清楚他們在說什麼,當時我、 蔡文揚、戊○○坐同一張椅子,甲○坐在戊○○旁邊的椅子 ,當時我與蔡文揚在聊天,但我是跨坐長凳面對戊○○的方 向,我沒有看到戊○○有甲○所說的動作,後來我看到羅朝 欽及甲○一起回到原來的位置,我叫羅朝欽喝2 杯,他就摔 杯子,並開始唸戊○○說他尊敬戊○○在公司是課長,在外 面是姐夫,你卻摸我女友,戊○○沒有說話,雙方好像要打 起來,我們就一起勸架,之後羅朝欽及甲○就離開帶警察到 現場。」等語(見偵卷第65頁正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請庭上提示105 年1 月26日刑事準備書狀所附 證三現場石桌照片】請你看一下你們當時烤肉石桌椅的樣子 是否如照片所示,中間一個桌子,桌子中間有一個凹點可以 放烤肉架,四邊還有石椅?)是。(問:事發的時候你們總 共有幾個人在場,然後你們坐的位置分別是怎麼樣?…就是 被告,再來就是蔡文揚,然後你坐離甲○最遠的地方,你們 三個人坐一排一個椅子,然後甲○坐另外一個椅子,她去被 告旁邊坐另外一個椅子,他們的椅子是這樣十字型?)對, 就是一個十字。(問:現場的椅子跟椅子之間距離大概多大 ?)一個人的寬度,我如果要進去坐下,一個人走進去很好 走,正面走進去就可以,不用側面走進去。…(問:當時你 是正面坐還是跨坐在椅子上?)我是跨坐,我一腳在內、一 腳在外,我是面向他們,因為我認識的都在正面,都是反排 ,所以我是跨坐跟他們聊天。(問:告訴人指稱被告用右手 摸她頭髮摸到屁股,這個動作你有無看到?)我沒有看到。 (問:有無聽到告訴人甲○有任何動作的排斥,譬如說往右 邊移動或是出聲來制止被告不要對她有這樣的動作?有無看 到她現場有出聲喝止或者她的動作有一直往右邊移動,要試 圖跟被告拉開距離?)沒有。(問:就你所見,當天你在場 ,當時被告跟甲○兩個人坐的位置大概距離有多遠,不同的 椅子,你們坐這邊的椅子,她坐這邊的椅子,他們兩個人的 距離有多遠?)不太會說。(問:對距離比較沒有概念,你 可以用手稍微比一下嗎?)大概是這樣子,中間還有一條路 【證人站起來走到被告的旁邊坐下意示距離,並且用兩個椅 子擺出距離,經通譯測量大概50公分的距離】。(問:現場 有無看到甲○有挪開的動作,等於說她有出聲喝止?)我是 沒有聽到,也沒有看到。(問:後來告訴人甲○是否就離開 ?)她說要上廁所,她問廁所在哪裡,我就跟她講,她就離



開了。(問:多久才跟羅朝欽又回到現場?)大概5 分鐘左 右,沒有刻意去算。(問:回來之後發生什麼事情,你可否 說明敘述一下?)回來以後他就坐在我所畫的圖三的位置, 男生是換坐在女生的位置,女生坐到男生的旁邊,他回來一 下子,我邀請他說阿欽你慢來,不多喝兩杯嗎,他杯子拿起 來就摔杯子,那時候我就愣一下,我還以為是工作上的什麼 事情要找我吵架,結果就變成說他姊夫摸他女友甲○的屁股 。(問:羅朝欽指責被告戊○○摸甲○,這是羅朝欽講的? )是,從頭摸到尾,摸到屁股。(問:當時羅朝欽講的時候 甲○有無出聲?)甲○都沒出聲。(問:當時被告戊○○怎 麼反應?)被告講沒有。(問:戊○○是否認嗎?)是。( 問:現場有無發生吵架或打架?)接下來羅朝欽就越講越大 聲,好像要吵起來了,我們就去調解。(問:你們就勸架? )對,公眾場合,而且他們又有親戚關係,我們一定會勸架 。(問:後來他們兩個就離開了?)對,然後吵一吵就離開 了,之後大概20到30分就找警察來到現場。」、「(問:在 羅朝欽去上廁所之前,被告有跟甲○在講話了嗎?)沒有。 (問:你有注意到被告什麼時候開始有跟甲○在講話了嗎? )羅朝欽去廁所,然後他坐下來,女孩子靠過來,因為甲○ 的那個位置本來是羅朝欽坐的。(問:羅朝欽去上廁所,就 變成甲○坐過來羅朝欽的位置就對了?)對。(問:那時候 開始講話了沒?)他們在講話。(問:甲○坐過來就開始跟 被告在講話?)對。(問:講什麼內容你有聽到嗎?)聽不 到。(問:當時你在幹嘛?)當時我跨坐在跟蔡文揚聊天喝 酒,有跟他們就這樣子。(問:被告跟甲○在聊天的過程中 ,你有無看到被告對甲○有做什麼肢體上的碰觸?)沒有。 (問:你是臉都一直面對他們這一邊?)對,我都是跨坐, 因為我認識的人都坐這一邊,所以我是跨坐。(問:當時你 在跟蔡文揚聊天的過程中,你有特別去注意被告跟甲○那邊 的動作是什麼嗎?)也是會看一下、看一下,不可能都沒轉 頭或什麼的。(問:有看到被告有什麼動作嗎?)沒有。」 、「(問:當時現場除了你們那一桌,還有你們其他的四個 人之外,其他的桌,旁邊還有幾桌都還有人?)全部都還有 人在,都很多人,我們後面還有兩、三桌,但是全部都有人 ,而且那邊還在烤山豬肉。」、「(問:你剛才說甲○有問 你廁所在哪裡是不是?)對,甲○有問,我不知道她是不是 問我,但是我有聽到她問說廁所在哪裡,我有回答她廁所在 哪裡。(問:甲○上完廁所是跟羅朝欽一起回來嗎?)是一 起回來。(問:你確定是一起回來而不是甲○或羅朝欽先回 來?)沒有,兩個人一起回來,這個我可以確認,因為一起



回來坐下沒多久我才邀請羅朝欽喝酒。」等語(見原審卷第 43至46頁、第46頁反面至47頁反面、第48頁正反面)。 ⒉證人蔡文揚於警詢中證稱:「(問:據被害人甲○在警詢筆 錄中稱當時他跟他前上司及其他兩位同事在文山農場烤肉區 聊天,他前上司就越坐越靠近,邊跟她講話時右手就從頭摸 到屁股,因為就感到不舒服就藉口想離開去上廁所,問她前 上司廁所在哪裡,都不回答她,還持續摸她,後來她又再問 你一次廁所在哪裡,他才告訴她,她才離開坐位去廁所,是 否屬實?)我是其中一位在場的同事,我完全沒有看到戊○ ○有摸她這個動作,我只有看到戊○○跟該名女子在聊天, 聊天的內容我沒有注意聽,我也沒有聽到該名女子有問廁所 在哪裡,我當時都跟別人在喝酒聊天,沒有注意到。」等語 (見偵卷第17頁正反面);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我有 在場,一開始我們這一桌的氣氛很好,羅朝欽及甲○比較晚 來,事發時我、江衍堂、戊○○、甲○坐在同一桌,我有看 到戊○○及甲○在聊天,一開始羅朝欽在,後來好像去廁所 ,當時我在喝酒,沒有去注意他們在聊什麼,我也沒有注意 戊○○有無去觸碰甲○,我不清楚甲○何時去廁所,羅朝欽 與甲○從廁所回來後有坐一下,之後就摔杯子,跟戊○○說 你是姐夫怎麼亂摸我的女朋友,戊○○說沒有,雙方好像要 打起來,我們就拉住他們,之後羅朝欽及甲○離開帶警察回 現場。」等語(見偵卷第65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104 年8 月22日下午1 點鐘左右,你有無跟江衍堂 、被告戊○○、羅朝欽、甲○5 個人在文山農場同桌烤肉? )有。…(問:就是江衍堂跟你、被告戊○○坐一張,羅朝 欽跟甲○坐隔壁那一張?)對。(問:後來羅朝欽是否去上 廁所?)有。(問:羅朝欽離開的時候,是否變成甲○坐到 羅朝欽的位置跟被告戊○○在聊天、講話?)對,有在講話 。(問:他們當時兩個人的位置,在你的印象中大概距離有 多遠?)一個人可以過去的距離。【證人用兩個椅子擺出距 離,經通譯測量大概40公分的距離】(問:羅朝欽離開的時 間裡面,在被告戊○○跟甲○聊天的過程中,你有無看到被 告戊○○有摸甲○的頭髮、背部、屁股的動作?)我沒有看 到。(問:你有無聽到甲○有出言阻止、罵被告或喝止、制 止被告的聲音?)沒有。(問:你有無看到甲○有用手去阻 擋或屁股有往右邊挪開的動作?)都沒有看到。(問:在甲 ○說被告去騷擾她的當時,現場其他桌還有無客人在?)都 有客人在,一桌一桌還有人。(問:距離你們最近的桌子是 否都還有人?)都有人。…(問:中間都沒有任何的阻隔? )都沒有。(問:後來甲○說要去上廁所就離開嗎?)有, 兩個人都離開了。(問:大概隔多久之後,是不是兩個人一



起回來?)對,一起回來。(問:大概隔多久的時間?)大 概8 分鐘到10分鐘左右,廁所距離很遠。(問:回來之後羅 朝欽有做些什麼動作,你可否描述一下?)羅朝欽回來的時 候,他坐著,阿堂叫他最後來多喝兩杯,羅朝欽不高興,就 拍桌子,就起來了,他罵他的姊夫跟他的女朋友亂摸,他不 認為,他的姊夫就不高興。(問:江衍堂說羅朝欽慢到要先 多喝兩杯,羅朝欽不高興就拍桌子、摔杯子,就站起來,然 後指責被告戊○○怎麼摸他女朋友,請問被告當時有否認嗎 ?有說什麼話嗎?)被告說沒有。(問:被告還有說什麼其 他的話嗎?)有,被告說我叫你們來喝酒,搞成這樣,他說 沒有摸甲○,羅朝欽不高興就出去了,叫警察來,羅朝欽沒 有進來在外面,甲○有進來。」、「(問:後來甲○是否在 101 年9 月左右再進來公司的?)對。(問:甲○進來公司 之前,羅朝欽是否有另外結婚了?)對,有結婚了。(問: 甲○進來公司之後,他們是否有持續在交往被公司阻止,你 們同事是否都知道?)都知道,戊○○是我們的課長,羅朝 欽的媽媽有講說他女朋友要進來,不要給他女朋友進來,羅 朝欽的媽媽還在我們公司做,現在沒有做了,退休了,這個 小姐要進來的時候,他不准他們進來,後來請品管的幹部把 甲○用進來。(問:後來是請品管課長陳威仁幫甲○進來公 司?)對。」、「(問:你剛才是說甲○跟羅朝欽是一起回 來,他們兩個是一起回來你有看到嗎?是一起回來還是先後 回來,還是羅朝欽先回來?)有回來。好像是男的坐前面, 女的坐後面,我印象不太清楚。(問:你不是說他們有去廁 所,後來他們是一起回來,這一點你是否能確定?)對,一 起回來。(問:甲○離開是去上廁所,她去上廁所有沒有問 說廁所在哪裡?)有問。(問:甲○是問你還是問你們大家 ?)是問我們大家,我們還沒有去過,不知道。(問:江衍 堂是否有跟甲○回答在哪裡?)有,江衍堂比在前面。(問 :江衍堂有跟甲○講是不是?)有。」等語(見原審卷第49 至50頁反面、第51頁正反面、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證人羅朝欽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去上廁所,我回到現場時 ,被告、甲○、江衍堂、蔡文揚都在場,被告是與江衍堂、 蔡文揚坐在同一張椅子,我與我女友甲○坐在同一張椅子, 我坐在右邊,我回來時我女友還在位置上,甲○就告訴我被 告愈坐愈近,從頭摸到她的屁股,還說些挑撥我與甲○的話 ,甲○說想去找我,但她現場都不熟,她就沒有離開,她有 問被告廁所在哪裡,問了第2 次才離開,我就很生氣當場問 被告,你有無摸我女友嗎,講一些五四三的嗎,被告很生氣 站起來,就指著甲○說你以後不要出現在我面前,她站起來



說你摸我,還對我大聲,蔡文揚就來勸阻,之後我們就去警 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55頁反面)。
㈢經核告訴人即證人甲○之指證,與證人江衍堂、蔡文揚、羅 朝欽之證述有下列不符之處,足認甲○之指證存有疵瑕,其 真實性如何尚屬可疑:
⒈依證人江衍堂、蔡文揚與甲○上開證述,可知案發當時證人 江衍堂、蔡文揚與被告同坐一張長凳,甲○單獨坐在另一張 長凳,兩張長凳為垂直擺設,被告與甲○坐在相鄰之座位, 證人江衍堂跨坐長凳面向蔡文揚、被告甲○。而證人即告訴 人甲○雖指稱被告當時以右手從其後腦勺摸到背部再摸到臀 部,共摸了2 次,都是從頭摸到臀部,然當時同桌坐在被告 左側之證人江衍堂、蔡文揚均一致證稱其等並未看見被告有 此等撫摸甲○之動作,衡以當時證人江衍堂所坐之位置係跨 坐長凳,面向被告與甲○,依甲○之指證,被告撫摸其身體 之範圍不小,且共撫摸2 次,若被告確有如此舉動,其動作 應甚為明顯可見,證人江衍堂、蔡文揚卻均未看見被告有此 行為,則甲○指證之情節是否屬實,即非無疑。 ⒉關於案發當時被告與告訴人甲○之座位與距離,證人江衍堂 、蔡文揚均證稱原本是羅朝欽坐在被告旁邊,羅朝欽離開座 位之後,甲○就移動到羅朝欽的位置,坐在被告旁邊,與被 告聊天,被告與甲○之距離約為40、50公分,但告訴人甲○ 卻稱其與被告之間隔著羅朝欽,羅朝欽離開座位後,其並未 移動位置,是被告主動越靠越過來跟伊講話,被告應該有坐 到羅朝欽的位置上,伊只知道被告距離伊非常非常近,伊覺 得不太舒服,顯與證人江衍堂、蔡文揚所述不符。衡情證人 江衍堂、蔡文揚與告訴人甲○僅曾為同事關係,與甲○並無 恩怨,當無甘冒偽證罪責虛偽證述之必要,則告訴人甲○指 稱係被告主動靠過來,坐到羅朝欽的位置上跟伊談話乙節, 恐屬誇大而與事實不符。
⒊證人即告訴人甲○另稱其遭被告撫摸騷擾後,就跟被告說其 要去上廁所,欲藉機離開,但被告一直不講廁所在哪裡,繼 續要跟其聊天,其很害怕,再詢問被告第二次,被告才緩緩 跟其講廁所在哪裡,其就趕快離開現場。然承上述,甲○與 被告交談時,雙方係各自坐在垂直相鄰之不同長凳上,當時 甲○座位之右側尚有空間,倘甲○確遭被告以上開方式撫摸 ,其僅須向右側挪移位置,即可拉開其與被告之距離,避免 再受騷擾,但甲○卻捨此不為,參以證人江衍堂、蔡文揚均 證稱其等有聽到甲○詢問廁所在哪裡,是證人江衍堂告知甲 ○廁所之位置,可知甲○稱其詢問被告第二次,被告才緩緩 跟其講廁所在哪裡乙節,與證人江衍堂、蔡文揚之證述亦不 相符,是其此部分指述之真實性亦非無疑。




⒋另證人即甲○稱當時其先躲進廁所,等到其遠遠的看見羅朝 欽已經回到座位了,就趕快跑過去跟羅朝欽講悄悄話說其遭 被告摸了,想要離開,當下沒有清楚講說被摸頭、背部跟臀 部乙節,經核與證人羅朝欽於偵查中證稱其回到現場時,被 告、甲○、江衍堂、蔡文揚都在場,被告是與江衍堂、蔡文 揚坐在同一張椅子,其與甲○坐在同一張椅子,其回來時甲 ○還在位置上,甲○就告訴其說被告愈坐愈近,從頭摸到她 的屁股,還說些挑撥其與甲○的話等情並不相符;而告訴人 甲○及證人羅朝欽上開陳述,亦各與證人江衍堂、蔡文揚2 人證稱甲○去廁所後,係與證人羅朝欽一起返回座位等語不 符。再關於證人羅朝欽質問被告是否有摸告訴人甲○後被告 之反應乙節,證人即告訴人甲○證稱被告開始只是笑笑的、 搖搖頭,想要承認的樣子,後來被告就跟其男朋友羅朝欽說 「齁,歹勢、歹勢這樣可以了吧」,亦與證人江衍堂、蔡文 揚證稱被告遭證人羅朝欽質問時,旋即否認其有摸甲○等情 不符。
⒌綜上,告訴人甲○之指述既有上述瑕疵可指,自難遽予採信 。
㈣證人己○○(當時任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警友站站長)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104 年8 月22日伊曾經在文山休閒農場舉辦 警友聯歡聯誼會,該處是一個開放式的烤肉區,有掛紅布條 寫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跟警友站舉辦烤肉活動。當時太平區 的立法委員何欣純、太平市的市議員、分局的長官大部分都 有參加,也有邀請參與警友站的民間公司行號指派員工去參 加,從上午8 時許至下午5 時許,總共參加人數約1 百多人 ,15桌左右,桌子四周的椅子都是固定的,沒有辦法移動的 。當天下午1 點多的時候,伊在現場並未聽到有人指控或是 大聲喊叫說有性騷擾的行為,當時派出所的所長也在,現場 很多人,不可能有性騷擾,到下午3 點多左右警方到場,才 說有人性騷擾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至70頁反面),足 認告訴人甲○指述之案發地點係開放式,並非隱密之場所, 且在場者包含派出所所長、警員、民間人士多達100 餘人, 則被告是否會不顧當時情況,在該處對甲○為性騷擾行為, 當非無疑。佐以被告辯稱:伊認為羅朝欽會結束前一段婚姻 是因為甲○的關係,案發當天羅朝欽去上廁所時,伊有指責 甲○為何跟羅朝欽繼續交往,讓人家夫妻離婚等語,與證人 羅朝欽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當時向甲○說些挑撥伊與甲○的話 等情相符,且依①證人丙○○(○○車業公司烤漆部經理)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甲○於101 年9 月至10月之間, 想要進入○○車業公司服務,當時被告的岳母丁○○曾經向 伊表示反對,原因是甲○和她兒子羅朝欽有在交往,當時羅



朝欽還沒有離婚,這件事情羅朝欽及甲○2 人在甲○還沒進 公司就知道了。後來甲○向伊及品管課的經理陳威仁說她完 全沒有跟羅朝欽在交往,伊才讓她進公司。後來伊知道甲○ 是有繼續跟羅朝欽在交往,且導致羅朝欽跟他太太姚佳君離 婚,伊覺得對不起丁○○,所以曾經對丁○○表示過抱歉。 被告平時在公司裡面的工作態度,跟其他男女同事之間相處 情形都很正常,在伊擔任烤漆課的主管這段期間,沒有見過 或聽過有人投訴他會對女同事會有言語騷擾、毛手毛腳等語 (見本院卷第62頁至63頁);②證人丁○○(即證人羅朝欽 之母、被告之岳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總共有3 名子女 ,分別為羅朝欽、庚○○、羅朝淇,女兒庚○○嫁給被告, 伊與羅朝欽均在○○公司烤漆一課上班,課長是被告,後來 伊於103 年3 月6 日退休。羅朝欽從19歲就開始亂交女朋友 ,一個接一個,伊根本不知道哪一個才是真正的媳婦,直到 姚佳君來跟伊說「阿姨我已經懷孕」,伊必須讓兒子負起責 任把她娶進門,二人結婚後有生一個男孩。在101 年9 月、 10月之間,甲○想再進入○○公司工作的時候,伊向經理丙 ○○表示反對,因為伊媳婦每天哭,孫子也跟伊講「阿嬤, 我已經快變孤兒了,阿嬤,我不要」。雖然羅朝欽跟姚佳君 結婚、生小孩,但是期間他還有跟甲○在交往,還帶到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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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