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5年度,151號
TCHM,105,侵上訴,151,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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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峻賢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侵訴字第183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104年
度偵字第20592、212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撤銷。
丁○○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丁○○(綽號阿賢、阿耀)為成年人,明知愷他命(俗稱K 他命)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第2 項所定之第三級管制 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外,係屬藥事法 第20條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非法轉讓 ,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丁○○於民國104年(原判決誤載為105年)3月中旬,與少 年甲女(即代號0000甲000 000,88年1月生,真實姓名及年 籍均詳卷)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於104年3月24日21、22時許 ,邀約甲女及甲女之學妹辛○○(即代號0000甲000000B,89 年3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前往汽車旅館,經甲女 及辛○○允諾後,丁○○即駕駛車牌號碼000甲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甲女及辛○○至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夏都 汽車旅館,竟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於同日11時許, 先取出愷他命磨成粉末後摻入香菸內,製作愷他命香菸數支 放置桌面,由甲女、辛○○取用,再由甲女、辛○○自行將 愷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製作愷他命香菸等方式,無償轉讓愷 他命予甲女及辛○○,供其等點燃吸食。復於翌日(25日) 2時許,駕駛上開車輛搭載甲女及辛○○至臺中市○○區市 ○○○路000號之沐夏汽車旅館,承前轉讓偽藥愷他命之單 一犯意,接續以上開方式,無償轉讓愷他命予甲女及辛○○ ,供其等點燃吸食。
㈡丁○○於104 年4 月下旬某日晚間某時,透過少年吳○羽( 86年1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綽號小任)、己○○ 邀約少年乙○(即代號0000甲000000,88年12月生,真實姓 名及年籍均詳卷)、少年丙○(即代號0000甲000000,88年 11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前往汽車旅館,經乙○、



丙○允諾後,丁○○即駕駛上開車輛,先後搭載吳○羽、己 ○○、乙○、丙○及另行邀約之謝杰峻(綽號阿比)等人至 沐夏汽車旅館。渠等均抵達沐夏汽車旅館後,丁○○先取出 含不明成分之毒咖啡包(尚無客觀證據證明內含愷他命成分 ,詳後述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供乙○、丙○沖泡飲用 ,復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取出愷他命磨成粉末後摻 入香菸內,製作愷他命香菸數支放置桌面,由乙○、丙○取 用,吳○羽、己○○、謝杰峻則自行將愷他命粉末摻入香菸 內製作愷他命香菸,以此方式無償轉讓愷他命予乙○、丙○ 、吳○羽、己○○、謝杰峻,供其等點燃吸食。 ㈢承上㈡,俟乙○飲用含不明成分之毒咖啡及吸食愷他命香菸 後,呈現抖腳、頭暈、意識模糊不清、類似酒醉、半睡半醒 、暫發性失憶、身體無力等狀態,於翌日上午6 、7 時許, 丙○、吳○羽、己○○、謝杰峻均前往汽車旅館之餐廳吃早 餐,丁○○見房間內僅其與乙○二人,明知乙○係12歲以上 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乙○仍處於 前述意識模糊不清等相類精神障礙而不能抗拒之狀態,以其 陰莖插入乙○陰道內抽動之方式,對乙○為性交行為1 次。 嗣丙○等人返回房間內,乙○意識較為清醒後,感覺下體疼 痛,上廁所時發覺陰道流出狀似精液之白色濃稠液體,懷疑 遭丁○○性侵害,即趁丁○○熟睡之際,偕同丙○先行離開 沐夏汽車旅館,經詢問丙○,丙○表示渠等吃早餐之際,房 間內僅乙○與丁○○二人,乙○始確悉受害。
㈣丁○○於104 年3 月間某日,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己○○欲前 往臺中市潭子區,行經臺74號快速道路途中,基於轉讓偽藥 愷他命之犯意,將摻入愷他命之香菸1 支,無償轉讓予己○ ○,供其點燃吸食。
㈤丁○○於上述犯罪事實一㈡104 年4 月下旬沐夏汽車旅館事 件後數日,與丙○交往為男女朋友,明知丙○年僅15歲,為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 竟基於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104 年4 月下旬(沐夏汽車旅館事件後數日)至104 年5 月間某 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內,徵得丙○之同意,以 其陰莖插入丙○陰道內抽動之方式,對丙○為性交行為1 次 。
二、嗣甲女、辛○○、乙○、丙○因施用愷他命,接受警方調查 ,供出上情而查獲。
三、案經乙○、丙○、丙○之母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籍 均詳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 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 2 準用同法第100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詢 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 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考其立法目的,在於 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 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 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 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 ,原應審酌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 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 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 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 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 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但如犯 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屬自白,同法第156 條第1 項已特別規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則被告 在警詢之自白如係出於自由意思而非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白 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司法警察(官)對其詢問時未經全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或錄音故障而無聲音,致詢問程序不無 瑕疵,仍難謂其於警詢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6119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6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⒈被告丁○○固主張: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有與乙○發生性 行為,係因警員林芳江在其住處搜索時口氣欠佳,之後在警 車上威脅其,說很想打其,要其趕快認一認,就可以交保回 去云云。惟就被告所述其遭警威脅之時點,於原審訊問時先 供稱在返回警局途中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7頁),於原審審 理時則改稱係自其環中東路住處前往文心路搜索途中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53頁背面),已前後陳述不符。又證人即警員 林芳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4年7月16日我是現場搜索掌鏡 的,我沒有跟被告接觸到或交談,在車上我沒有跟被告對話



,沒有要被告該認的認一認,也沒有跟被告說很想打被告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54至55頁),亦否認曾對被告有威脅之情 事。
⒉又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於103年7月16日第一次警詢錄影光碟結 果:被告於接受詢問時精神狀態、意識、表情均正常、自然 ,被告全程均坐在椅子上,期間被告表示手銬太緊,警員有 幫被告調整手銬,本件問答方式是採一問一答方式,警員詢 問語氣及被告回答問題之語氣均正常,客觀上未發現被告有 遭警員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之情事。復勘驗被告 於同日第二次警詢錄影光碟結果:其間雖數度有影像無聲音 ,但被告於接受詢問時精神狀態、意識、表情均正常、自然 ,被告接受詢問時坐在椅子上,但期間有離開座位,錄影全 程均未戴手銬,過程中數度飲用瓶裝水,在有錄製聲音時問 答方式是採一問一答方式,警員詢問語氣及被告回答問題之 語氣均正常,客觀上未發現被告有遭警員強暴、脅迫或其他 不正方式訊問之情事。及勘驗被告於同日檢察官偵訊錄影光 碟結果:被告於接受訊問時精神狀態、意識、表情均正常、 自然,被告全程均坐在椅子上,未上手銬接受檢察官之訊問 ,偵訊室之出入門均開啟,期間法警僅有一次短暫進入偵訊 室內即離開,本件問答方式是採一問一答方式,檢察官訊問 語氣及被告回答問題之語氣均正常,被告回答流暢,客觀上 未發現被告有遭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之情事,亦 未發現被告有呈現遭強暴、脅迫後之精神、意識或表情等狀 態,此有上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71頁背 面至93頁),均未見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客觀上有何遭強暴 、脅迫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之情事,亦無呈現遭強暴、脅迫 後之精神、意識或表情等意思不自由狀態。再者,被告前開 第一次警詢筆錄之詢問人即為警員林芳江,惟觀諸該次警詢 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其問答內容完全未涉及被告與乙○發生 性交行為之事項。
⒊由上足見,被告於第二次警詢及偵訊時所為自承犯罪事實一 ㈢所示時地曾與乙○性交之陳述,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 ,此部分之自白與本案相關事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實(詳 後述實體部分),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第 二次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因數度錄音中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2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惟被告第二次警詢時, 雖僅有錄影之影像而錄音數度中斷,然依前開判決意旨,被 告於該次警詢之自白,既係出於自由意志,且其自白之陳述 與事實相符,即不能以錄音程序之些微瑕疵,否認此部分自 白之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 官於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製作之偵查筆錄,性質上雖屬傳聞 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 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供述證據,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 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 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 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證人即告訴人乙○ 、丙○、證人甲女、吳○羽、己○○、謝杰峻於檢察官偵查 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並釋明有何不 可信之情事,上開證人亦未提及檢察官在偵查中有何不法取 供之情形,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 項、第3 項「醫院、診所 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第 1 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定之」之相關規定,依同法第6 條、第11條等相關條文所示 ,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 及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 ,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即「法律有規定」 之傳聞證據之例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 意旨參照)。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乃醫師 依上開規定對於乙○、丙○驗傷及採證後,所製作之驗傷診 斷書,揆諸上開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案後引其餘具有傳聞性質之 言詞或書面證據,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 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此部分 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言詞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前開具傳聞性質之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自 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方面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㈣、㈤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丙○、證人甲女 、吳○羽、己○○、謝杰峻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辛○ ○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4年度少連偵字 第89號卷〈以下稱少連偵字卷〉第105至108、124至127、14 0至143、165至169、186至190、210至213頁;原審卷一第10 7至121、141至160、174至195、220至241頁;原審卷二第8 至25、41至50、107至13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 警察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 甲女、乙○、丙○、己○○、謝杰峻)、丙○之性侵害案件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 覆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訊前訪視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受理性侵害案件進入「減述/一站式作業」通報 表、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報告表、 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表、性侵害犯罪事 件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性侵害案件 驗證同意書、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衛 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 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沐夏汽車旅館外觀照片1張在卷 可稽(見少連偵字卷第175至177、197至199頁、不公開卷資 料袋第14至15、41至44、48至53、64至66頁;104年度他字 第3035號卷〈以下稱他字卷一〉第11至14頁、不公開卷資料 袋;104年度他字第4823號卷不公開卷資料袋),足認被告 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犯行
⒈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提供愷他命香菸及毒咖啡予乙○ 吸食及飲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當天乙 ○精神狀況正常,我先到床上去,我在看電視,乙○後來才 過來床上,謝杰峻等人去吃早餐前,謝杰峻問我要不要去吃 早餐,我說我想睡覺,我不要,丙○也有問乙○要不要去吃 早餐,乙○也說她不要,過沒多久我就睡著了,我沒有與乙 ○發生性交行為云云。
⒉經查:
⑴被告於104年4月下旬某日晚間,透過吳○羽、己○○邀約乙 ○、丙○前往汽車旅館,經乙○、丙○允諾後,被告駕駛車



牌號碼000甲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搭載吳○羽、己○○、 乙○、丙○及另行邀約之謝杰峻等人至沐夏汽車旅館之事實 ,業據證人吳○羽、己○○、乙○、丙○、謝杰峻於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少連偵字卷第124、140、16 5至166、186頁背面、210頁背面至211頁;原審卷一第149、 221、230頁背面;原審卷二第9頁背面至11、108、130頁; 本院卷第171頁反面、178頁、187頁反面、188頁),堪予認 定。
⑵而渠等均抵達沐夏汽車旅館後,被告先取出含不明成分之毒 咖啡包,供乙○、丙○沖泡飲用,再取出愷他命磨成粉末摻 入香菸內,製作愷他命香菸數支放置桌面,由乙○、丙○取 用吸食,吳○羽、己○○、謝杰峻則自行將愷他命粉末摻入 香菸內製作愷他命香菸吸食,俟乙○飲用含不明成分之毒咖 啡及吸食愷他命香菸後,呈現抖腳、頭暈、意識模糊不清、 類似酒醉、半睡半醒、暫發性失憶、身體無力等狀態,於翌 日上午6 、7 時許,丙○、吳○羽、己○○、謝杰峻均前往 汽車旅館之餐廳吃早餐,被告見房間內僅其與乙○二人,明 知乙○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 ,利用乙○上述處於意識不清相類精神障礙而不能抗拒之狀 態,以其陰莖插入乙○陰道內抽動之方式,對乙○為性交行 為1 次,嗣丙○等人返回房間內,乙○意識較為清醒後,感 覺下體疼痛,上廁所時發覺陰道流出狀似精液之白色濃稠液 體,懷疑遭被告性侵害,即趁被告熟睡之際,偕同丙○先行 離開沐夏汽車旅館,經詢問丙○,丙○表示渠等吃早餐之際 ,房間內僅乙○與被告二人,乙○始確悉受害之事實,有下 列證據可證: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時證稱:阿耀提供10幾包毒咖啡, 還有K 一整塊,要自己磨,我們先喝咖啡,我喝了一杯咖啡 後就意識不清,他們就有做好的K 菸給我抽,他們已經做好 了,放在桌上,我是先喝毒咖啡之後抽K 菸,第一杯毒咖啡 是自己泡的,後來是阿耀泡的,我喝咖啡之後,感覺心情好 ,跟著節奏抖腳,我抽K 菸之後,感覺很輕、很爽,會更沒 意識,我就飄掉了,沒有意識,我被欺負了,阿耀性侵我, 我ㄎㄧㄤ掉後,醒來下面很痛,下面指下體,我就知道他性 侵我,那時候房間的人都不在,阿耀把他們支出去吃早餐, 只有我跟他2 人在裡面,我醒來後就去廁所尿尿,尿尿的時 候有分泌物流出來,跟尿一起流出來,白白濃濃的,我覺得 是精液,感覺就是,我有看過精液,我當天看到的分泌物跟 精液的樣子是一樣的,之後趁阿耀在睡覺的時候,我拉了丙 ○走人等語(見少連偵字卷第124 頁背面至126 頁)。復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當天先喝毒咖啡,再抽K菸,我喝完毒 咖啡之後,頭暈、意識模糊、腳會抖,再抽K菸之後,我就 沒意識了,就是很像睡著了又很像沒有睡著,迷迷糊糊的, 意識狀態不清楚,到早上他們吃完早餐回來之後才有意識, 他們回來後我的意識狀態就有點清楚了,我去上廁所的時候 ,我的陰道有流出不明液體,白白濃稠的液體,我是在汽車 旅館的時候有先跟丙○說我覺得怪怪的,我們先走,出去再 詳細說,我要離開的時候,有拍毒咖啡剩餘的包裝,因為我 覺得我自己被欺負了,所以我要保留一些證據,我跟丙○到 外面附近的全家的時候,因為我的身體有感覺,我就問丙○ ,她跟我說他們那時候全部都去吃早餐,只剩下我跟被告, 我們兩個才確定的,「(問:他們四人何時下去吃早餐的, 妳是否清楚?)答:不清楚。」、「(問:丙○是否有來問 妳要不要一起去吃早餐,妳是否清楚?)答:我不清楚。」 、「(問:妳說妳當天晚上的狀態,妳自己的講法是好像睡 著又好像沒有睡著,在這個狀況下,妳對妳所說的話,所做 的事情,是否都完全不知道?)答:片刻片刻。」、「(問 :片刻是何意思?)答:可能只記得一、兩句。」、「(問 :沒有辦法將自己所有的話或所有的事情都記得,只記得一 部分,是否如此?)答:對。」、「(問:被告對妳強制性 交的行為,是在其他人不在沐夏汽車旅館房間裡面,去吃早 餐的時候發生的?)答:對。」、「(問:他們回來後妳意 識才稍微清楚,妳如何知道是丙○、阿比、己○○、吳○羽 這些人去吃早餐之後,到他們回來之前,被告對妳強制性交 ?)答:身體會有感覺。」、「(問:感覺為何?)答:會 痛。」、「(問:妳指身體會痛是指有性侵的部分下體會痛 的情況?)答:對。」、「(問:妳剛才說妳在沐夏汽車旅 館的時候,喝完毒咖啡跟抽K菸之後就沒意識了,被告在對 妳發生性行為的當下,妳是否有感覺有人正在對妳發生性交 行為?)答:有。」、「(問:妳當時有感覺,妳是否有辦 法有推開他或表達妳拒絕的意思?)答:我那時候很害怕, 所以我就繼續裝睡。」、「(問:妳所謂的裝睡是妳那時候 本來就沒什麼力氣,還是妳其實已經醒了,但是因為害怕所 以才沒有反抗,是哪一種?)答:我那時候本來就沒什麼力 氣。」、「(問:所以那個時候妳知道遭性侵,但是因為一 方面害怕,一方面也沒有什麼力氣,沒有什麼精神,所以才 沒有肢體上或言語上的反抗?)答:對。」、「(問:就妳 所述,在被告對妳發生性行為的時候,這整個過程妳是否都 在裝睡?)答:沒有。」、「(問:那情形為何?)我那時 候還沒有說太有意識,所以我也不敢太確定,我是到後來上



廁所才真的確定。」、「(問:妳的意思是,當時妳有感覺 被告在對妳發生性行為,但是因為妳意識不是很清楚,所以 妳也不是很確定,等到之後上廁所時發現有液體流出才確定 ?)答:對。」、「(問:妳有無同意跟被告發生性交?) 答:沒有,無意識。」、「(問:妳感覺被告在對妳發生性 行為的時候,當時妳有無印象周遭是否有人在場或聽到其他 人在講話的聲音?)答:我不知道,我那時候不是很有意識 。」、「(問:是否是因為妳發現妳可能疑似遭到性侵,所 以妳才有跟丙○要求想要先行離開?)答:沒錯。」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222頁背面至223、225、229頁背面;原審卷二 第41頁背面至42、43頁背面至44、46至47、48頁背面至49頁 )。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精神狀況到喝了毒咖啡之後 ,精神狀況不是很好。」、「(妳如何去認定妳喝的那杯咖 啡是含有毒品?)因為喝了意識不清。」、「我當下的意識 狀況也沒有到非常,就是稍微還是知道自己在幹嘛。」、「 (妳喝完第一杯咖啡,妳的意識如何?)我還知道自己在幹 嘛,只是頭暈、腳會抖。」、「(此狀況是否一直維持到妳 離開沐夏汽車旅館?)沒有,沒有一直維持,因為到後面, 我是已經完全沒有意識。」、「(所謂完全沒有意識,妳的 定義為何?)我的定義是那段時間,我的記憶是空白的、斷 片。」、「(是否記憶是空白的,自己做了什麼事情不記得 了,這樣子?)是。」、「(連對話,跟人家講話,妳是否 都不記得了?)是。」、「(到何時才清晰?)到他們吃完 早餐回來。」、「(妳怎麼知道妳那時已經清晰?)因為另 外一個女生她有回來,她有叫我,她有把我叫起來。」、「 (妳會認定被告對妳在那天有做性侵的行為,是因為被告跟 妳在那天的早上,其他四人去吃早餐之後,只有你們二人留 在VIP的房間內,而事後妳又發覺妳的下腹會疼痛,然後妳 就認為被告有對妳做性侵?)因為我下腹疼痛,我上廁所有 精子、精液。」、「(講得更完整,就發現妳的下體疼痛, 然後上廁所的時候,有類似精液的液體存在,所以妳認定是 被告對妳性侵,是否如此?)是。」、「(妳在檢察官偵訊 及地方法院審理時,都提到妳喝完毒咖啡之後,是感覺心情 很好,會腳抖,但是一直到抽了K煙之後,才慢慢失去意識 ,是否如此?)是,就是吸毒之後。」、「(抽了K煙之後 ,慢慢就沒有意識了,是否如此?)是。」、「(妳抽了K 煙我去意識,直到妳恢復意識,是否在隔天早上,即其他的 人吃完早餐回來的時候?)是。」、「(妳前一天晚上失去 意識,到隔天恢復意識這中間,發生何事有無任何印象?) 真,的沒有,而且真的過太久了。」、「(妳失去意識的原



因,是喝了毒咖啡及吸了K煙,是如此?)對。」等語。 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證稱:當天我們在裡面超過8 個 多小時,阿耀拿毒品出來,有咖啡跟K 他命,我跟乙○一人 一杯咖啡,阿耀有泡給我們喝,他先給我們一杯後,又連續 好幾杯給我們,我喝了2 、3 杯,喝咖啡之後就一直昏昏沈 沈的,我喝毒咖啡之後,躺在沙發上,頭暈、抖腳,可是還 有意識,昏昏沈沈,可是還記得當時的狀況,乙○喝了毒咖 啡之後,她好像一段時間沒有意識,就像睡著那樣,早上我 、己○○、小任、阿比4 人有出去吃早餐,在汽車旅館內裡 面的早餐店吃早餐,有離開房間,我那時有問乙○要不要去 吃,她說她想待在房間,乙○會跟我對話,但不知道她到底 是不是清醒的,因為喝毒品咖啡會昏昏沈沈的,所以不知道 她是不是清醒的,我們離開汽車旅館後,乙○跟我說阿耀趁 她沒有意識時,跟她發生關係,我和乙○先離開是因為乙○ 說不想待在那裡,想出來,我跟乙○先走到便利商店,我跟 乙○各自打電話請朋友載我們離開等語(見少連偵字卷第14 0 頁背面至 142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我跟乙 ○都有喝毒咖啡,我喝了毒咖啡之後頭暈、抖腳,乙○好像 沒有意識的、好像整個晚上,乙○是喝下第二杯後才陷入意 識不清的狀態,喝第一杯之後我還有跟乙○交談,喝第二杯 之後就沒有了,我看到乙○沒有意識的時候,乙○躺在床上 ,我指的『沒有意識』是指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並不是指 在昏迷的狀態,因為等乙○清醒的時候,我問乙○,乙○說 在汽車旅館發生的事情她都沒有什麼印象,早上我、己○○ 、小任、阿比4個人一起去吃早餐,去吃早餐之前,我問乙 ○要不要去吃早餐,乙○回答說想留在房間,感覺她還有點 模糊,我不知道那時候乙○是不是醒了,出旅館的時候,乙 ○感覺比較清醒,我才知道被告與乙○發生性行為,乙○告 訴我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3至144、145頁背面至146、14 7頁背面、149頁背面至150、154、156、159頁背面)。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妳到汽車旅館裡面,到底有無抽K煙? )有。」、「(你們是先抽K煙,還是先喝咖啡?)忘記, 反正兩個都有。」、「(乙○當天晚上的精神狀況如何?) 好像沒有很好。」、「她讓我感覺她好像有點不舒服。」、 「(...妳、被告及乙○在樓下的房間這段時間,乙○的精 神狀況如何?)應該就昏昏的吧,因為我自己也是會昏昏的 。」、「(你們吃完早餐以後,回到房間裡面去以後,妳與 乙○有無作何交談?)我忘記我們講什麼。」、「(那時候 乙○的態度如何?乙○的識識狀況如何?)好像也是感覺她 精神狀況沒有很好。」、「(是否被告叫你們出去吃早餐的



?即留乙○在房間內,你們其他四人,他叫你們出去吃早餐 ,有無這樣跟你們說?)有。」、「(你們離開房間的時候 ,乙○的精神狀況如何?)就我覺得她在汽車旅館,就是她 整個人讓我覺得她不舒服。」、「(是不是軟趴趴的?)是 。」等語。
③證人己○○於偵訊時證稱:進去沐夏後,阿賢拿K 他命出來 磨,說要抽菸的自己做,大家就自己做菸自己抽,聽音樂, 我、謝杰竣、吳○羽大部分的時間都在3 樓游泳池,阿賢都 在樓下房間跟女生聊天,女生都有抽K 菸,女生抽K 菸後滿 正常的,阿賢剛進去房間就拿出毒咖啡來了,乙○、丙○有 喝毒咖啡,女生喝毒咖啡之後,感覺有點恍神,一直抖腳, 女生抽K 菸又喝毒咖啡後,感覺像喝醉這樣,例如看到我下 去上廁所,就大叫,問我要不要抽菸,感覺情緒特別激動, 女生她們講話應該正常,早上快7 點時,我們就下去吃早餐 ,我們要下去吃早餐時,乙○躺在床上,跟阿賢在聊天,正 常,一般聊天,講話聲音很小聲,阿賢坐在床邊,當時乙○ 意識清醒的,因為時間已久,我要想一下,應該是沒有昏睡 過去,還滿有精神的,那時候她還問丙○要不要陪她在樓上 ,我忘記丙○有沒有回答,我們和丙○就去吃早餐了,我們 早餐吃半個小時不到,我們再回去房間時,看到2 人都坐在 床上,阿賢來開門,乙○坐在床上,有穿衣服,阿賢從進去 沐夏就脫到只剩短褲而已,之後我們男生除了阿賢以外,其 他人都在玩水、聊天,時間還沒到時,2 個女生有上來說她 們要先去找朋友,要先走,後來我們下樓時,2 個女生就不 見了,已經走了等語(見少連偵字卷第211 至212 頁)。復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104年4月去沐夏之前,有施用過K 他命,我施用完K他命後的反應是頭暈、遲鈍,不會到昏迷 ,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也不太清楚,會講話,會做事情,但 是不太清楚自己在做什麼,我沒有飲用過毒咖啡,我是不碰 毒咖啡的,當天我有抽K菸,我抽K菸之後,恍神、頭暈,一 開始精神狀況正常,後來意識就比較模糊,離開沐夏之後才 比較清楚,「(問:就你所知,乙○、丙○在沐夏是否有喝 毒咖啡跟抽K菸?)答:K菸是有,但我是有看到他們喝咖啡 ,但從外觀上我看不出來那是正常還是不正常的咖啡。」、 「(問:檢察官問你,女生抽K菸又喝毒咖啡之後言行有無 異常,你的回答是,好像感覺喝醉了,看到我下去上廁所就 大叫,問我要不要抽菸,感覺情緒特別激動,檢察官接著問 你,女生她們講話正常嗎,你回答應該正常,根據你前面的 回答說好像喝醉了,你為何回答說女生應該正常?)答:因 為她們平常講話也會大聲喧譁,而且那時候我意識也不清楚



,我覺得她們正常在玩。」、「(問:你是否能夠判斷她們 當時的狀況,到底是否真正意識不清,或是那是你自己的感 覺?)答:我自己的感覺,因為我當時意識也不清楚。」、 「(問:檢察官問你,〈吃早餐之前〉你看到乙○躺在床上 跟阿賢聊天正常嗎,你說正常,一般聊天,講話的聲音很小 聲,你是否可以聽得到乙○跟被告的對話內容?)答:不行 。」、「(問:你聽到的是什麼樣的聲音?)答:悄悄話, 氣聲。」、「(問:你為何認為乙○是清醒的?)答:我那 時候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問:所以你也沒辦法判斷 乙○當時是否清醒?)答:對。」,丙○問乙○要不要下去 吃早餐,乙○如何答覆我忘記了,後來乙○、丙○說要先走 ,我以為她們只是說說而已,下去就沒有看到人了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233之1至236、238頁背面至239、241頁)。 ④證人吳○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被告拿出1包K他命,就 倒出來一點點,拿菸,之後我跟謝杰峻有抽1支就上去樓上 游泳池,己○○也有上來,我抽第一根K菸的時候,感覺頭 暈,不想動,就是懶懶的,如果在一個空間,味道會很臭, 會想吐,我整個晚上總共抽7、8根K菸,我第一次上去很快 就下去了,下去就看到乙○、丙○在抽菸了,乙○抽完K菸 ,她的精神狀況正常,我上上下下的時候有一次不知道第幾 次,被告問兩個女生跟我們要不要喝咖啡,我跟謝杰峻、己 ○○、兩女都說不要,我們說一說就泡正常的咖啡喝,兩女 以為我們是真的在喝毒咖啡,然後兩女就一起嘗試,桌上有 一杯一杯的,我下去時,她們都喝完了,乙○一直抖腳,坐 在沙發上看手機,我覺得她是正常,只要沒有做出奇怪的行 為或大吼大叫,我都覺得是正常的,但她實際的情形我不清 楚,快8點半我提議去吃早餐,因為我肚子很餓,先出門了 ,其他3個人再出門,當時乙○坐在床上L型在看電視,我是 記得丙○有邀乙○,乙○說不要,但是當時有點吵雜,我不 確定是否是乙○說的,因為當時很亂,就是大家一直問,也 是拉拉扯扯說要不要去,回到房間差不多9點半,我原本在 樓下,之後覺得頭會暈,就上去樓上,因為2樓有K菸的味道 ,聞到那個味道我頭會暈,才去樓上,過沒多久,我覺得很 快,兩女都上來說她們要先走了,當時有問說妳們要怎麼走 ,她們說朋友來載,我們問說朋友是誰,她們說你們不認識 ,她們感覺很匆忙,想趕快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8頁背 面、109頁背面、111至114、123頁背面至125、129頁背面、 131至132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原審做證的 時候有說,你覺得她正常,是因為她沒有做出奇怪的行為或 大吼大叫,但是其實你對她的意識你是不瞭解的,是否如此



?)是,在我看來是這樣。」、「(你對她實際上的意識, 你是否清楚?)我不太清楚。」等語。
⑤證人謝杰峻於偵訊時證稱:阿賢帶毒品K 他命跟咖啡,阿賢 拿咖啡出來,說要給女生喝,女生也說好,她們2 個女生都 有喝,阿賢有拿正常的咖啡給我們男生喝,女生喝了咖啡之 後,一直抖腳,很快樂的感覺,一直聽音樂,阿賢磨K 他命 ,他把香菸裡的一小段菸草拿出來,前段空了之後放在粉上 ,吸粉進香菸裡面,他做了很多支,香菸做好後,就給大家 抽,在場的4 個男生、2 個女生都有抽,之後就一直抽,抽 了K 菸以後,我頭有點暈暈的,眼睛有點花花的,女生抽K 菸,又喝毒咖啡後,感覺很HIGH,一直聽音樂,一直抖腳, 乙○抽K 菸跟喝毒咖啡後,意識狀況正常,又帶點興奮的感 覺,很融入音樂,很開心,一直笑,我們3 個男生和丙○一 起去吃早餐,在要去吃早餐時,我看乙○跟丙○講話的時候 還滿正常的,丙○問乙○要不要去吃早餐,丙○是在快到房 間門口,就是電梯口那裡,對著床講,2 個人距離很近,約 6 、7 步的距離,但我沒有注意乙○回答什麼,阿賢跟乙○ 躺在床上看電視,躺的很近,但沒有靠在一起,我們吃早餐 超過半小時,回到房間,印象中2 個人還是躺在床上,阿賢 來開門讓我們進去,阿賢好像只穿內褲,女生在棉被裡面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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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