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33號
TYDV,100,除,233,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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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執行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依萍
訴訟代理人 林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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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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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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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執行力整合行銷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10月20日 │200,000元 │AK0000000│ │
│1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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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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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