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梁忠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柒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