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49號
SLDV,100,補,349,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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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梁忠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建良、被告麗元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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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