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20號
TPHV,106,上易,120,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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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 訴 人 楊碧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雅琳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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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