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171號
TPHV,100,重上,171,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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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林金城
        林子鈞(即林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是否須就其等在共有土 地上拆除房屋並將占有部分之共有土地返還其餘共有人即被 上訴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兩造間 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之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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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