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林金城
林子鈞(即林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是否須就其等在共有土 地上拆除房屋並將占有部分之共有土地返還其餘共有人即被 上訴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8號兩造間 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之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