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95號
TYDV,99,重訴,95,2011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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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淑麗
      陳寶瓊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共   同
送達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巫乾正
      巫廖會
      黃張滿妹
      黃美華
      黃嘉生
      黃河
      黃雅英
被   告 劉振權(劉鼎泰)
上列上訴人與巫乾正等人因99年重訴字第95號拆屋環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
,567,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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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