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淑麗 陳寶瓊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共 同送達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巫乾正 巫廖會 黃張滿妹 黃美華 黃嘉生 黃河 黃雅英被 告 劉振權(劉鼎泰)上列上訴人與巫乾正等人因99年重訴字第95號拆屋環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567,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7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