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24號
CHDV,100,司票,324,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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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戴淑惠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戴淑惠胡萬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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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