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方榮灃
被 告 賢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尚欠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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