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13號
SLDV,100,訴,613,201106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梁忠政
被   告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良
法定代理人 胡寶蓮
      胡劉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5 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1/1頁


參考資料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