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81號
原 告 何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如、吳秀卿、廖蕙芬、錢月枝間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碧如
、吳秀卿、廖蕙芬、錢月枝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