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0年度,63號
PTEV,100,屏補,63,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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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鄧氏萱
被   告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代 理 人 李易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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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