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0年度,20號
TCHV,100,再,20,2011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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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楊美華
再審被告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上字第305號判決,命再審原告給付 再審被告新臺幣3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再審原告提起第三審 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宇第584號裁定駁回之。惟再 審原告因涉網路散布不實言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續字第324號提起公訴,再審原 告委託辯護人閱卷後,發現有再審原告事前不知之行政院公 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2月1日書函,該 書函顯示,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網路上不實言論,均係針對 「台北哪些美語補習班比較好」、「台此地區有哪些美語補 習班」、「高雄市的英語補習班」、「在忠孝復興站有沒有 好的成人美語補習班」等提問為之,可知該等言論係在討論 台北地區或高雄地區之補習班,並非針對台中地區之再審被 告所為,因此,再審被告並非系爭網路言論所指涉之對象, 亦非本件之被害人,自無權請求再審原告賠償。另再審被告 於前開刑事程序中自承:「台北戴爾美語與台中戴爾美語之 負責人與股東皆有不同,各自獨立經營,僅使用共同主要營 業名稱,法律上亦為不同主體」,準此可知,台北戴爾美語 補習班與再審被告既屬不同之法人格,而系爭網路言論又係 指涉台北戴爾美語補習班,則再審被告自非本件被害人,無 權請求再審原告賠償甚明。今再審原告既發現上述新證據, 自難甘服原確定判決,且本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再審原告 確已遵守再審期間。爰檢附相關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語。並 聲明:㈠本院99年度上字第305號確定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㈢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三、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 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係因與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於網路散布 不實言論之相同事實,另經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再審原告 委託辯護人於100年6月3日閱卷後,始發現有再審原告事前 不知之證據,故本件再審理由係知悉在後,再審原告已遵守 再審期間云云。惟本件再審原告所主張知悉在後之新證據係 指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2月1日公參字第0990000887號書函, 經核該函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再審原告與何光傑、王志偉 在雅虎奇摩知識討論區對有人提問「台北哪些美語補習班比 較好」、「生涯規劃及工作相關問題」、「我覺得我應該去 補一下英文」、「菁英、趨勢、英美哪家補美語好」、「台 北地區有哪些美語補習班?我要考托福」、「請問多益的補 習班」、「高雄市的英文補習班」、「多益到哪補習好」、 「推薦英文補習班」、「在忠孝復興站有沒有好的成人美語 補習班」、「補習班的好壞要如何辨別啊」、「英文補習班 的收費大概怎樣」、「台中多益補習班(菁英、寰宇、戴爾 )」等問題,分別以綠光森林、變形金剛、michaelhe、MIC HAEL、紫色梧桐、碩士、想你的天空、美好的春天、小宜等 名義均表示「⒎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 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怪怪的 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 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己沒優點」等內容與之對話,請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英美語文短期補習班代表人王志 偉就上開對話內容是否由該補習班提供及依據何在提出說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2月1日書函僅係請王志偉就該網路不 實言論提出說明,自無從證明如再審原告所述該網路不實言 論係針對台北戴爾美語補習班而言,並非指再審被告。又「 台北哪些美語補習班比較好」、「台北地區有哪些美語補習 班」、「高雄市的英文補習班」、「在忠孝復興站有沒有好 的成人美語補習班」等問題僅係部分網路對話者之提問,再 審原告就該提問與其他網路對話之提問「生涯規劃及工作相 關問題」、「我覺得我應該去補一下英文」、「菁英、趨勢 、英美哪家補美語好」、「請問多益的補習班」、「多益到 哪補習好」、「推薦英文補習班」、「補習班的好壞要如何 辨別啊」、「英文補習班的收費大概怎樣」、「台中多益補 習班(菁英、寰宇、戴爾)」,一律以該網路不實言論回應 ,而再審原告所謂「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並不限定係 台北之戴爾,自難認再審原告所謂「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 」,不包括台中之再審被告。就此兩造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



305號審理時對雅虎奇摩知識討論區之公開討論區留言版上 ,先後所發表關於再審被告所經營之戴爾美語之評論:「⒎ 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難 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補習班 ,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價錢,環境感覺商業 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等語之 內容,係由王志偉所提供,除由個人張貼於上開討論區外, 並透過再審原告交由何光傑,由王志偉及何光傑,分別以綠 光森林、變形金剛、michaelhe、MICHAEL、紫色梧桐、碩士 、想你的天空、美好的春天、小宜等網路暱稱張貼於同一討 論區等情亦表示不爭執,顥見再審原告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 305號審理時已自認上開網路不實言論係針對原審被告經營 之戴爾美語所為之評論。是再審原告所謂原確定判決漏未斟 酌之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2月1日書函並不能為有利再審原告 之認定,縱經斟酌,仍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即不 能使再審原告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原確定判決即無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據以為再審事 由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殊無理由。
四、次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所 主張之上開再審事由,依原確定判決及再審原告書狀所附公 平交易委員會99年2月1日書函所載,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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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