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一、上列原告對於被告吉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
本。
㈡、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1.訴之聲明
2.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
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
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以此類推)
㈢、請求金額計算書。
㈣、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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