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趙慧芳、王志
慶、王志強、陸朝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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