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何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如、吳秀卿、廖蕙芬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碧如、吳秀
卿、廖蕙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