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187號
TCEV,100,中補,1187,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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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何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如、吳秀卿、廖蕙芬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碧如、吳秀
卿、廖蕙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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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