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759號
TCEV,100,中簡,1759,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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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59號
原   告 何敏慧
被   告 陳碧如
被   告 吳秀卿
被   告 廖蕙芬
被   告 錢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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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