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38號
TNDV,100,司促,18038,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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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38號
債 權 人 吳美麗即沈吳美麗
債 務 人 洪輝明
債 務 人 吳美
一、債務人洪輝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美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務人於
  其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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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