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704號
TPDV,100,司促,16704,2011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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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錫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林家男林家男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如
為後者,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
夥)。
二、請提出林家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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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