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 告 章寶貴被 告 羅栩亮被 告 黃馨瑩(原名「黃馨儀」)被 告 鍾兆平被 告 瞿銘峰被 告 簡秋嬌被 告 王瑞卿被 告 楊立民被 告 王貴儀被 告 詹雅萍被 告 林莉洋(原名「林湘翎」、「林珮瑜」)被 告 朱緯業被 告 林明頡被 告 劉勝誼被 告 翁瑞鴻被 告 湯美珠被 告 劉任修被 告 詹雅玲被 告 孫美紅被 告 何信賢被 告 黃亭瑄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季采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