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69號
PCDM,100,聲,3769,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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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文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文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文揚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3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3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3 罪於99年6 月15日起接續 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 8429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3 月29日,而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3 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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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