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萬立 劉志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0 年8 月10日10時10分於本院法庭大樓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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