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38號
ILDV,100,司促,4638,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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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鴻陽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祥檜
債 務 人 林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份向債權人購買美製進口石英砂石式
  過濾桶(36吋),金額為新臺幣26,250元(含稅),有銷貨
  單為證,詎料債權人交貨後,向債務人請款,竟未獲付款,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
  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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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陽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