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7號
CYDV,100,除,97,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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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東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 年8 月11日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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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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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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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企營造有│京城銀行竹│100年1月20日│376,037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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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