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729號
TPHV,99,重上,729,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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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陳梁美靜
      江兆辰
      江兆熙
      江肇雄
      鄭素英
      林石樹即林德旺承.
      林玉純即林德旺承.
      林志修即林德旺承.
      林志杰即林德旺承.
      林玉密即林德旺承.
      林志市即林德旺承.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蘇𤆬治
      陳淑麗
      陳寶瓊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即邱顯鐘承受訴訟人)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月寶(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葉美娜(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葉王沅(即葉陳玉嬌承受訴訟人)
      沙陳銅銀
      陳韻
上1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泳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葉月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葉月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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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