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452號
TNDV,100,司促,22452,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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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吳志成即吳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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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