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518號
TPDV,100,除,2518,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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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富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奐志實業股份有│澳商澳盛銀行集│100年4月25日│27,29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賴明昇│團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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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