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徐建文PRASI.
上列上訴人徐建文( PRASIT PAKSEE )與被上訴人陳麗娟間因
100 年婚字第129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