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522號
ILDM,100,易,522,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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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良萌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陳怡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4265號、
第4558號、第467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5時許,
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通 譯 蔡秉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楊良萌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公庫即宜蘭縣政府 社會救助金專戶支付新台幣拾萬元。扣案之A順養顏美體茶 拾叁盒、A順養顏美體茶外包裝盒貳拾肆張、標籤肆拾陸張 、未含標籤之鋁裝袋貳佰個、含標籤之鋁裝袋壹佰柒拾貳個 、鋁裝袋茶包陸佰貳拾捌個、客戶名冊貳張、出貨單影本壹 份、封口機壹台、A順養顏美體茶裸茶包拾肆箱(共計裝有 拾叁萬零玖佰捌拾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良萌係台北市○○○路○段23之1號5樓成記藥品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具有藥師執照,於民國96年間,在台北市○ ○○路成記藥品有限公司許紹儀(另行偵辦)購買番瀉葉 甘(Sennosides)裸茶包,本應注意食品中之番瀉葉甘劑量 ,每日食用不得超過12毫克,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許紹儀所販售之裸茶包每包番瀉葉甘劑量已高達38.3毫 克,而以1包新台幣(下同)1.25元之價格,向許紹儀購入 20萬包裸茶包後,再將每包裸茶包外加鋁箔裝袋,30包裝為 1盒,命名A順養顏美體茶後,自97年間起,透過不知情之 黃官文盧文祥(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徐仲達等業務員, 以1盒約3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之桃園縣桃園市○○路 104號陽明中西藥局之負責人賴瑞霖、宜蘭縣宜蘭市○○路 48之2號健康家藥局之負責人溫凱輝(另為不起訴處分)、 宜蘭縣宜蘭市○○路111號宜生藥局之負責人張哲芳(另為 不起訴處分)、宜蘭縣蘇澳鎮○○路26號新豐藥局之負責人



張豐州、宜蘭縣蘇澳鎮○○路○段149號之童恩婦嬰用品專 賣店店長葉瑞純、宜蘭縣蘇澳鎮○○路43號平安藥局之負責 人廖高福、宜蘭縣礁溪鄉○○路○段95號恩好藥局之負責人 李啟昌、宜蘭縣羅東鎮○○路85號和平藥局、基隆市○○街 18號鴻辰藥局,並建議各藥局對外以1盒約600元之價格販售 。嗣因宜蘭縣衛生局人員於99年間,在宜蘭市宜生藥局購買 A順養顏美體茶一盒後,將之送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檢驗結果,發現A順養顏美體茶每包番瀉葉甘之劑量高 達38.3毫克,函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經台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調查,於99年9月30日上 午10時40分許,在台北市○○○路○段23之1號5樓成記藥品 有限公司,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13盒、A順養顏美體茶外包 裝盒24張、標籤46張、未含標籤之鋁裝袋200個、含標籤之 鋁裝袋172個、鋁裝袋茶包628個、客戶名冊2張、出貨單影 本1份及封口機1台,並在成記藥品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安 區○○○路○段25巷3號5號之工廠扣得14箱共計裝有13萬 980包之A順養顏美體茶裸茶包,並於99年9月30日上午10時 48分許,在宜蘭市○○路111號宜生藥局,扣得A順養顏美 體茶3盒;於99年9月30日12時5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路48之2號健康家藥局,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35盒;於99年 10月1日上午9時35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路○段149號 之童恩婦嬰用品專賣店,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1盒、茶包15 包及廣告單1張;於99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宜蘭縣 蘇澳鎮○○路26號新豐藥局,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2盒及成 記藥品有限公司送貨單1張;於99年10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04號陽明中西藥局,扣得A順養 顏美體茶7盒;於99年10月1日12時48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 ○○路43號平安藥局,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5盒及廣告1張; 於99年10月1日13時22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段95 號恩好藥局,扣得A順養顏美體茶8盒。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
四、附記事項:
㈠扣案之A順養顏美體茶13盒、A順養顏美體茶外包裝盒24 張、標籤46張、未含標籤之鋁裝袋200個、含標籤之鋁裝袋 172個、鋁裝袋茶包628個、客戶名冊2張、出貨單影本1份及 封口機1台、A順養顏美體茶裸茶包14箱(共計裝有13萬980 包),均為被告所有,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因被



告已販售與他人,非被告所有,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㈡被告如不履行於判決確定後,於1個月內支付給公庫即宜蘭 縣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10萬元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 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家妮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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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記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