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桂記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珠
上列原告因與佳達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原
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北調字第821號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
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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