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24號
TCDV,98,訴,2224,2011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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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昱君
      世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徐秀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蔡淑珍
      黃景明
      張正淵
      王林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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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