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3號
TCDV,100,建,33,201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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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嵩澤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
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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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