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東銓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方蟾苓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