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24號
KLDV,99,司執消債更,24,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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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陳嘉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范佑如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莊政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鈺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債權人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臺 灣)銀行)與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依企業併購法 相關規定申請分割,經准自民國98年8月1日由乙○(臺灣) 銀行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乙○(臺灣)銀行嗣並具狀聲 明承受本件更生執行程序,有該銀行99年7月12日民事陳報 狀暨所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 字第09800316561號函影本可稽;債權人甲○(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台灣)銀行)與香港商香港 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甲○銀行),前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公司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99年5月1日,將 香港甲○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甲○( 台灣)銀行,甲○(台灣)銀行並具狀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 序等情,有債權人99年7月9日民事聲明暨陳報狀,暨所附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均影本)為憑;債權 人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於民國99年4月17日,承受蘇格蘭皇家 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嗣並經核准 變更中文名稱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 銀行),澳盛銀行已具狀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序等情,有債 權人99年8月2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同委員會99 年3月16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089230號函文影本各一份為憑 。是本件更生執行程序,依法准由甲○(台灣)銀行、乙○ (臺灣)銀行、澳盛銀行承受。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債務人丙○○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程 序清理債務,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債務人自 99年6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 案(詳附表),以8年分96期(每月1期)清償,每月固定 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800 元;另以前因本院保全處分保全於基隆市政府之薪資78,400 元,於更生方案第1、2期增加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336,00 0元,清償比例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6,332,758元之 22.1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該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任職於基隆市政府為受僱辦事員,每月薪資18,816元 ,年終獎金固定為一個半月(每月平均薪資(加計年終獎金 後)為21,168元),無考績獎金、無三節獎金等情,業據債 務人到庭陳述明確(本院100年5月24日訊問筆錄,99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24號卷㈡313頁),並有債務人提出之99年12 月至100年8月各月薪資單、99年年終獎金通知單等附卷可稽 (第24號卷㈡304至310、427、483頁);此外債務人名下別 無其他財產,且經債務人自行電話查詢併本院函詢結果,亦 無人壽保險解約金,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結果列印(自93年9月1日起,提供資料內容之標準修正為 『無保額限制』)、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0年7月28日紐服務處字第10007051號函、大都會國際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26日(100)大投字第275號函、本 院100年6月7日訊問筆錄等件足憑(第24號卷㈡267、326、4 77、422-1、423頁)。是債務人有固定薪資,足以履行下述 附表更生方案所定各期金額,洵堪認定。
㈡債務人與配偶郭○錤現住夫家,育有二子郭○○(0年0月生 )、郭○○(0年0月生),均學齡前兒童,無收入、名下亦 無財產,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亟賴扶養;郭 ○錤任職於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擔任雜工,月薪約 27,000元,年終獎金一個月等情,業據債務人到庭陳述 明確,有本院100年5月24日、同年9月26日訊問筆錄( 第24號卷㈡313、490頁)可稽,並有債務人提出之戶籍 謄本、本院職權調取郭○錤、郭○○99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足憑(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 第18號卷18頁;第24號卷㈡278至281、285頁)。勾稽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加計年終獎金後 )平均收入為21,168元,扣除個人最低生活費用7,344 元【計算式:10,244元-2,900元(房租28.5%)】後 ,餘額13,824元以13,800元供作債務清償,又為盡力清 償故,二子郭○○、郭○○由配偶單獨擔負扶養責任; 另就因本院保全處分保全於基隆市政府之薪資78,400元 ,平均於更生方案第1、2期全數清償,有基隆市政府 100年5月31日基府財支貳字第1000054170號函(第24號 卷㈡320、321頁)可稽,堪認債務人有履行該更生方案 之誠意,並已盡其最大努力以求減少生活支出,用以清 償債務,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四、又查,㈠債務人前於96、97年固曾向本院聲請破產宣告,惟 迭遭駁回,有本院前案查詢結果列印、本院96年度破字第13 號、97年度破字第11號裁定列印資料可稽(第24號卷㈡506 至509頁),堪認債務人於7年內確未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 定受免責之情形;㈡稽之債務人及配偶二人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 18號卷22頁、第24號卷㈡474頁),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郭 ○錤名下除1992年出廠汽車一輛(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已無殘值)外,別無其他財產,債務人 對郭○錤難認有民法第1030條之1之請求權,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方案受償總額,顯已高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本件更生方 案於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尚無違背。㈢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前 二年,均任職於基隆市政府,總收入(薪資加計年終獎金一 個半月)為508,032元,惟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為1,3 36,000元,顯逾上開可處分所得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本件更生方案於本條例第64 條第2項第4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亦無違背;㈣綜觀全卷證據 資料,客觀上債務人無違反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 。是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
五、本件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表決後,債權人未予可決之理由略 稱:㈠債務人時值壯年,屆退休之齡尚有26年,非不能勝任 債務清理,應改依期數最長為180期0利率之債務協商方式全 額還款;且應積極尋找較高收入工作或兼職,增加收入;又 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不無巧取更生方案履約後當然 免責之疑慮,亦致債權人損失甚鉅,難謂債務人確有最大還



款誠意;㈡債務人係基隆市政府一年一聘之約僱人員,應提 出有資力之第三人為更生方案之履約保證人,以增加履約還 款之穩定性;㈢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應加計其他津貼、 加班或績效獎金收入,並應令債務人提出薪資帳戶存摺往來 交易明細以供審核;㈣債務人固列計每月支出6,000元,惟 尚無從知悉其摘要、明細為何;㈤債務人稱每月有2,000元 勞健保費支出,顯不符其平均月入,似有浮報之嫌,應請債 務人敘明是否包括其他眷屬或有其他收入未陳報;㈥觀債務 人消費明細,多為非通常生活所需之消費及密集信用卡預借 現金,顯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債務之情形;又自消費明細得知債務人以信用卡扣 繳大都會國際人壽、國際紐約人壽保費,惟債務人提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未有保單現值之記載,顯有隱匿財產之 虞;㈦債務人每月收入18,816元,扣除必要支出8,000元, 僅餘10,816元,惟更生方案每期清償13,100元,倘債務人非 隱匿實質所得,顯無履行可能性;又推估債務人原借款金額 達3、40萬元,應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及收入來源,惟債務 人今屈就於低收入工作,顯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 1項第4款之情形;㈧債務人居住及工作均在本院轄區,竟指 定非管轄外且非律師之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是否耗資委任 代辦公司,債務人應提出說明;㈨債務人前稱配偶前因車禍 受傷無法工作,惟目前實際狀況為何、配偶名下有無財產, 涉及整體家庭狀況之清償能力,應詳予敘明;又債務人應陳 報配偶近二年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清單,以釐清債務 人夫妻婚後財產之價值為何;㈩債務人為一般公務人員,惟 負債達633餘萬元,有違社會常情,似涉家人間由一人負擔 龐大債務、另一人累計家庭資產之嫌;應另釋明配偶、子女 財產及負債狀況,以防道德危險產生等云云。上揭債權人否 決更生方案之理由,除已詳述於前者外,其餘部分,經審酌 下列情事,仍無可採:
㈠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其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重 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 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 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當, 應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健康情形及家庭狀況等 因素,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 債務人每期還款額度逾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須處 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陷債務人於履行困難之 窘境,甚或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能 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或無法獲償分文,致蒙受實際



不利益而損及債權人之權益。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乃以 債務人每月之固定收入為償債基礎,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後,清償若干年即得免責,以重建其經濟生活,更生制度僅 應著重於債務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及是否已盡力清償,至債權 人之獲償成數如何,既不屬公允之法定要件,亦非唯一之衡 量標準,充其量僅供作輔助法院衡量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因素 之一。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還款金額後之餘額,僅堪 支應債務人及依法受其扶養者部分之必要生活費用,核屬最 低生活需求,已如前述;再考量債務人係基隆市聖心高職畢 業,畢業前短暫從事餐飲服務,嗣即至基隆市政府受僱,無 其他專長技能,二名幼子於更生八年期間,已協調改由配偶 單獨負擔扶養義務,復已將清償年限,由原本之6年,延長 至法定8年之最長年限,顯已竭盡所能擴展其還款能力,以 之為基礎所提之更生方案,堪認為公允、適當及可行,債權 人否決更生方案,以清償成數過低為由,強令債務人每期還 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委無足採。再債務人藉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之程序選擇權,本係代表國家意志之立法者所 賦與,復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斷不能以債務人年齡距勞動 期間尚久、清償成數過低為由,單方面剝奪債務人之程序選 擇權、強令其以長期間為全額之清償。
㈡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入 ,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定性 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尋較高 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技 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況及 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證,始 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證,即 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或兼職為 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又債權銀行於核發信用卡或現金 卡前,理當從嚴審查債務人資力狀況,以剔除浮誇薪資(收 入)之聲請人(債務人),倘未如實究明債務人信用、財力 狀況,竟圖債權銀行一己短暫之營運績效,胡亂授與信用額 度、變相鼓勵債務人消費、藉此賺取循環利息、獲得不正暴 利,於現今金融卡債亂象即難辭其咎,斷無從再重拾債務人 遭債權銀行縱容之借款本金,逆推主張債務人應有相當資力 、顯係蓄意屈就低收入工作云云以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矧債 務人上揭學經歷、家庭狀況,及基隆地區求職環境等客觀事 實,既難強令債務人短期內再謀得兼職或較高薪工作,本件 債務人以現有固定收入為其更生方案之收入數額,此部分難 認非公允,上揭債權人否定更生條件所持之理由,非無誤會




㈢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固有明文, 惟該條項係規定於清算章節內,於更生方案之認可,尚無相 同、類似或準用之明文;況債務人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而受不免責之裁定,嗣依同條例第142條規定,仍非 不得裁定免責。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既在 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則債務人是否因更生方案 公允而當然免責;或於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應否裁定免責, 咸取決於債務人是否勉力清償,至開始更生或清算之原因是 否肇始於債務人浪費奢侈、賭博或有其他投機行為,於更生 認可程序既無明文;於清算免責程序亦非充要條件,即不得 執以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蓋為不免責之認定。另更生保 證人之設立,固在擔保更生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惟此當限於 法院認可或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依現有卷證判定, 債務人之收入狀況,堪認有短時間內落差過大、或收入時有 時無、或將來顯然可能產生此等狀況等情形,始有適用。本 件債務人受僱於基隆市政府,收入狀況穩定已如上述,又公 務機關雇員,若非因特殊原因(如短期就業方案)僱傭,其 工作經驗既能隨受僱年資增加,有益於政府施政效能之提升 ,倘非有約定或法定之當然解職情形,衡情於短期內離職之 可能性尚低,依現有卷證資料,債務人於基隆市政府已受僱 數年,初尚難認有上揭收入高度不穩定致應置更生保證人之 情形,又更生方案履行之壓力益能惕勵債務人勤奮於工作表 現以求得續約,本件否定更生條件所持理由,即有誤會。 ㈣內政部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係按中央主計機關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比例所訂 定,除區分省市區域而有不同,復隨物價逐年調整,顯較貼 近人民生活實情、且符合保有最低基本生活之人性尊嚴要求 ,而值酌參。是倘債務人自提每月必要支出總額,與上開最 低生活費用標準大致相符,復無相反事證,即應認債務人無 浪費奢侈情事、確已盡力清償而屬公允。至必要生活費用總 額下,各支出細項金額為何,恆屬債務人人格自主決定權之 展現,法院、債權人均不應無端干涉,或以一己價值觀強勢 介入。經查,債務人現住夫家、無房租支出,故其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依內政部公布之10,244元扣除房租比例28.5%(約 2,900元)後為7,344元,且為盡力清償債務,由配偶單獨負 擔二子扶養費已如上述,則債務人未提出每月7,344元生活 費用之項目明細,衡情無礙於本件更生方案公允性及債務人



業已盡力清償之認定。
㈤再債務人積欠債務達633餘萬元之緣由,業據債務人到院稱 :「當年(配偶)買拖車要靠行約四百多萬元,車輛向銀行 貸款,只有少部份是用於生活所需。後來因為貸款未繳,車 輛被車行抓回去了。我先生原是受僱,後來想要賺多一些, 才自己買車加入車行,自己開拖車的工作約有三、四年時間 。」等語,有本院100年9月2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第24號 卷㈡489頁)。經查,債務人、配偶及二人子女名下均無財 產一節,已如上述;至債務人母劉○枝名下僅有一不動產, 且係68年取得;債務人婆婆蕭○珠名下固有二不動產(其中 之一為債務人現住),惟係分別於68年、74年即取得;另債 務人公公蕭○○次名下有多檔股票,然經本院函詢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結果,自98年8 月15日迄今,於華宇證券基隆分公司已無異動資料;於寶來 證券基隆分公司僅有數張零星買賣;於融資融券專戶、參加 人設質帳戶均無列印資料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蕭○珠、蕭 ○○次二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集保 公司100年9月30日保結消字第1000157141號函暨所附集保戶 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表件足佐(第24號卷㈡436、437、 445至447、465至471、496至503頁)。是遍觀卷內事證,尚 無從認定有異議意旨所指涉家人間由一人負擔龐大債務、另 一人累計家庭資產之嫌。
六、末以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每期應受清償 之金額未為記載,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 每月25日,由債務人依附表貳大項所示之各債權人每期可 受分配金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 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另清償債務所生之匯款或轉 帳手續費,原係由債務人負擔,惟為使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 案期間,得援用金融機構已建置之統一收款及撥付平台,統 一清償其對債權人之債務,避免分別繳納之累,提供債務人 更為便利之還款管道,100年1月26日增訂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7條第2項已然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 自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 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賦予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之機會,併利社 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職權逕予認



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債務 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 費之行為致更生方案之履行受阻,本院認應限制債務人生活 條件,爰依法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八、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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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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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
│ 新台幣(下同)13,800元。另就因本院保全處分保全於基隆市政府之薪資共78,400元,悉 │
│ 數於更生方案第1、2期增加清償。故第1、2期每期清償總金額為53,000元,第3至96期每期│
│ 清償總金額為13,800元。 │
│2、給付方式: │
│ 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 │
│ 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 方式,並依期履行。 │
│ ⑵債務人除以上開方式繳款外,依新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已另有其他法定方式可供選擇,併提請注意。 │
│ ⑶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以下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332,758元。 │
│4、清償總額:1,403,200元。 │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清償成數:22.16% │
├─────────────────────────────────────────┤
│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第1、2期每│第3至96期每 │
│ │ │ │ │期清償金額│期清償金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164,764 │18.39% │9,747 │2,538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742,763 │11.73% │6,217 │1,619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 │527,585 │10.38% │5,501 │1,432 │
│ │ │129,945 │ │ │ │
├──┼─────────────┼─────┼─────┼─────┼──────┤
│4. │萬榮行銷(股) │523,278 │8.26% │4,378 │1,140 │
├──┼─────────────┼─────┼─────┼─────┼──────┤
│5. │華泰商業銀行(股) │442,811 │6.99% │3,705 │965 │
├──┼─────────────┼─────┼─────┼─────┼──────┤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07,797 │6.44% │3,413 │889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 │372,503 │5.88% │3,116 │811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349,475 │5.52% │2,926 │762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 │305,269 │4.82% │2,555 │665 │
├──┼─────────────┼─────┼─────┼─────┼──────┤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246,652 │3.89% │2,062 │537 │
├──┼─────────────┼─────┼─────┼─────┼──────┤
│11. │甲○(臺灣)商業銀行(股)│198,104 │3.13% │1,659 │432 │
├──┼─────────────┼─────┼─────┼─────┼──────┤
│12. │聯邦商業銀行(股) │180,513 │2.85% │1,511 │393 │
├──┼─────────────┼─────┼─────┼─────┼──────┤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 │146,971 │2.32% │1,230 │320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26,467 │2% │1,060 │276 │
├──┼─────────────┼─────┼─────┼─────┼──────┤
│15. │澳商澳盛銀行(股) │150,985 │2.38% │1,261 │328 │
├──┼─────────────┼─────┼─────┼─────┼──────┤
│16.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101,293 │1.6% │848 │221 │
├──┼─────────────┼─────┼─────┼─────┼──────┤
│17. │乙○(臺灣)商業銀行(股)│76,688 │1.21% │641 │167 │
├──┼─────────────┼─────┼─────┼─────┼──────┤
│18.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 │71,054 │1.12% │594 │155 │
├──┼─────────────┼─────┼─────┼─────┼──────┤
│19.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67,841 │1.07% │567 │148 │
├──┴─────────────┼─────┼─────┼─────┼──────┤
│ 合 計 │6,332,758 │100% │52,991 │13,798 │
├────────────────┴─────┴─────┴─────┴──────┤
│參、補充說明: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經此核算後,第1、2期各期清償總金額略少9元;第3至96期每期清償總金額略減2元,│
│ 惟於更生方案公允之認定尚無影響,爰不再調整。 │
│ 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 │
│ 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3、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 │
│ 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 │
│ ,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改依上揭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繳款,並務請依期履行。 │
│ 4、本件更生方案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倘係因不可歸 │
│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則許延緩一期給付,惟履行期應遞延一期。 │
└─────────────────────────────────────────┘
附表:
┌─────────────────────────────────────────┐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
├─────────────────────────────────────────┤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 │
├─────────────────────────────────────────┤
│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 │
├─────────────────────────────────────────┤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 │
├─────────────────────────────────────────┤
│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 │
│ 此限。 │
├─────────────────────────────────────────┤
│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 │
├─────────────────────────────────────────┤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 │
├─────────────────────────────────────────┤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 │
├─────────────────────────────────────────┤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
├─────────────────────────────────────────┤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
│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 │
│ 。 │
├─────────────────────────────────────────┤
│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
│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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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