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972號
TPSV,100,台聲,972,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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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聲請人因與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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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