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161號
債 權 人 梁家誠即瑞發工程行
債 務 人 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新台幣玖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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