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4號
MLDV,106,簡上,24,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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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劉維橙
      劉緯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劉來春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通行權償金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200 元【計算式
:(58+52 )×12×10=13,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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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