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21號
MLDV,100,補,821,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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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豐
被 告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姜禮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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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