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88號
TCDV,100,建,88,201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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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吉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修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於100年12月16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 4日)。而上訴人遲至100年12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 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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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