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113號
TCDM,100,中簡,2113,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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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4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寶違反建築法,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本件違反建築法之地點為慈德慈惠堂,於96年10月4 日已取得合法之寺廟登記,並獲內政部認定98年捐資興辦公 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經評定為績優宗教團體,分別有台 中市政府寺廟登記證及內政部獎狀影本各一份附卷可佐,且 本案已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補照作業,有建築執照申請書一份 附卷可證,而被告陳瑞寶係該寺廟之負責管理人,平時熱心 公益慈善,有感謝狀六紙附卷供參,且素行良好,未曾有前 科紀錄,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為宣告刑2年,以勵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第93條(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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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