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聲 請 人 賴忠政 陳怡宏 陳宗寬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賴愛春人聲 請 人 陳育聖兼法定代理 賴愛梅人聲 請 人 王茹瀅 王偉丞 王暐婷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王毅嚴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謝雅如聲 請 人 陳俐伶 陳雅婷 陳嘉豪 陳雅雯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皎光 賴淑蓮聲 請 人 王品璇 王品潔 王品叡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王清弘人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麗琴聲 請 人 羅玉秀 羅玉慧 羅清河 陳旋琦 陳柏翰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秉松聲 請 人 陳育佑 陳姮亘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鉦威聲 請 人 林賴煥 林進輝 林嘉凌 林禕帆 張敏暄 張宇棋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春文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林嘉鳯人聲 請 人 黃靖洧法定代理人 張云溱聲 請 人 楊育權法定代理人 楊程堯兼法定代理 江淑珍人聲 請 人 李佳穎之胎兒兼法定代理 李佳穎人聲 請 人 李妍蓉 賴沛涵法定代理人 曾家蓁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文拱於民國(下同)100年9 月12日死亡,聲請人賴忠政、陳怡宏、陳宗寬、賴愛春、陳 育聖、賴愛梅、陳俐伶、陳雅婷、王茹瀅、王偉丞、王暐婷 、陳嘉豪、陳雅雯、王品璇、王品潔、王品叡、王清弘、羅 玉秀、羅玉慧、羅清河、陳旋琦、陳柏翰、陳育佑、陳姮亘 、林賴煥、林進輝、林嘉凌、林禕帆、張敏暄、張宇棋、林 嘉鳯、黃靖洧、楊育權、江淑珍、李佳穎之胎兒、李佳穎、 李妍蓉、賴沛涵、王毅嚴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三、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此參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6條第5項自明。是以非俟親 等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拋棄繼承,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並不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四、再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 關係存續中停止之。」「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 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五、查:被繼承人親等最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尚有其子李振 都未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 1060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查核無訛,是以前揭親等最近而尚 未拋棄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繼承權,而非俟其均為拋 棄繼承,被繼承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孫即聲請人 賴忠政、賴愛春、賴愛梅、王茹瀅、王清弘、羅玉秀、羅玉 慧、羅清河、江淑珍、李佳穎、李妍蓉、王毅嚴及其曾孫即 聲請人陳怡宏、陳宗寬、陳育聖、陳俐伶、陳雅婷、王偉丞 、王暐婷、陳嘉豪、陳雅雯、王品璇、王品潔、王品叡、陳 旋琦、陳柏翰、陳育佑、陳姮亘、黃靖洧、楊育權、李佳穎 之胎兒、賴沛涵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 明應予駁回。六、次查:被繼承人之子林賴煥於43年3月8日被賴雅鎧、賴連烟 收養,且收養成立時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戶籍謄本、彰 化縣大村鄉戶政事務所100年11月30日彰村戶字第100000279 2號函在卷可稽,故依前揭規定,林賴煥及其子女林進輝、 林嘉凌、林禕帆(於69年1月7日被陳溪和、黃美玲收養)、 張敏暄、張宇棋、林嘉鳯、其孫子女張宇棋、張敏暄並無繼 承權,拋棄繼承之聲請亦不應准許。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八、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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