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71號
CHDV,100,司票,671,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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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大衛
上列聲請人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宗仁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WG00000000~WG00000000、WG00000000~
  WG00000000)共11張。
二、所附證物為本票影本11張,與聲請狀中本票影本13張不符,
  請具狀補正。如欲聲請之本票為13張,請補剩餘2張之影本
  與原本。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請提出相對人謝宗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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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