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5號
TCDV,99,補,25,2010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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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8,944,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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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