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8,944,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7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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