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574號
KSBA,98,訴,574,2010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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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99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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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